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9)要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以养老与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10)继续深化企业养老、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扩大养老、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在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养老保险要加快覆盖私营、个体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对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11)要提高保险金的收缴率。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和社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强化收缴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社会保障机构收缴保险金。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委托有关部门代收的办法,以强化保险金的收缴。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工作,加大清理出借、挪用基金的工作力度,对挤占、挪用社会保险金的,要严肃查处。各级人大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自治区社保制度的立法步伐,使社会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2)1998年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节机制。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改变养老保险差额缴拨的办法,实行全额缴拨,加快社会化管理进程。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实行财政、银行和社会保障部门“三家管”,相互约束,相互监督。
(13)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区各地要贯彻落实好《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内政发〔1998〕33号)文件精神。1998年底以前,盟市级城市要建立起这项制度。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旗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建立起这项制度,使所有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全部得到最低生活保障。要将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确保资金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总结推广已有的城镇扶困经验,进一步采取多种扶困措施,使下岗职工家庭成员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