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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6)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含3次)拒绝接受安排就业的,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同一城镇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要实行同一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
  四、明确工作对象和范围,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宏观管理和调控
  (7)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牧区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求职要求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业的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于1986年我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并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对于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满下岗的,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我区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4个城市,列入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以及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8)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要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意见。企业拟定的职工下岗方案,必须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不论是否在同一企业,不要同时安排下岗。全国、自治区(部)级劳模,军烈属,残疾人,尽可能不安排下岗。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贸、计划部门要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进行总量控制,搞好源头控管。体改、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工作。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和外埠流动劳动力的调控和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合理调控农村牧区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规模,限制外埠劳动力与区内下岗职工争岗位,保证区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得到优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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