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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指导思想
  (2)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企业改革的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国有企业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3)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安排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各地区的实际,充分考虑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搞好统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4)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全区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等组织体系,使其与劳动力市场联系起来,形成企业、行业、社区相互联通的再就业服务网络。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较少的企业也可以由现有科室代管),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5)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由企业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经旗县以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采取财政预算、企业负担、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各占1/3的“三三制”办法解决。财政承担部分,哪一级管理的企业由哪一级财政负责解决。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专款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分别由财政和企业列支,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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