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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1998年6月26日 内党发〔1998〕10号)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我区和全国一样,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还很艰巨。为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1)近年来出现的国有企业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和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制度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要经历的一个历史过程。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是要经常发生的。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完成国有企业改革“三年两大任务”,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下岗分流虽然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要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做好这项工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关系着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把这件头等大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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