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凡向个体私营企业收费,必须经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办理收费许可证。要由自治区工商局制定收费卡,统一开列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体私营企业收费清单,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地可指定一个部门或采取相应措施,实行整体一次性统一收取,尽快消除部门之间各收各的规费和乱收费、重复收费现象。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0、坚决杜绝影响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确需检查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检查时出示执纪、执法单位制发的检查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达标、评比、竞赛、联谊、赞助等活动。
七、不断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队伍素质
21、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进行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要有计划地选送业绩好、素质高的经营者到大专院校深造,培养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出区、出国考察,要注意安排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参加,促使他们开阔眼界,增长才干。
22、各有关部门要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真正做到自我约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引导他们富了不忘国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良好的作风,处理好企业内部各种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努力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23、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人数超过3人的,要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青年、妇女较多的,要建立共青团和妇女组织;从业人员超过25人的,要建立工会组织。党员、共青团员人数达不到单独建立基层党、团组织要求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要参加企业所在地的一个党或团基层组织活动。
八、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
24、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各级工商局和乡镇企业局要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强化服务,各司其职,继续做好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中的管理、监督、协调、指导、规划等方面的工作。要重视发挥各级工商联和个协、私协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