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兼并或收购资大于债的国有、集体企业,可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对于资债相当的国有、集体企业,可由兼并方按零资产收购,债务经批准后可挂帐。个体私营企业在兼并中承担的债务,涉及银行的,可与债权银行协商还债方式。
13、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国有、集体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期内,企业所得税前2年征后全额返还,后3年征后减半返还。被租赁、承包的企业,原欠缴的税款可与税务部门协商处理。
14、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吸收“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现有企业在不损害现有职工利益的前提下,当年安置的“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49%的,企业新增所得税征后全额返还2年;安置“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比重达到50%以上的,企业新增所得税征后全额返还3年。新办的个体私营企业,要积极安排“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对于当年安置“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49%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2年,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1年;对于安置“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比重达到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3年,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2年。
15、鼓励向农业开发和边远地区投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自治区确定的“两区”(沙区、山区)从事农、牧、林、渔业等开发性事业,新办种养业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免征农牧业税和特产税;新办加工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免征所得税,3年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在国贫、区贫旗县和边境牧区投资的,5年内免征所得税,3年内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
五、多渠道筹措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资金
16、金融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要给予信贷支持,在贷款条件、办理程序上,要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17、私营企业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对具备条件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要积极推荐股票上市。多渠道筹资建设各类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以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区外、境外个体私营投资者。
六、依法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18、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尽快制定并颁布《内蒙古自治区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条例》。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犯。对个体私营企业大户的合法经营,工商管理及其它执法、执纪部门要给予重点保护,实行“挂牌”服务。对损害个体私营经济权益的行为,要认真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