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要引导私营企业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变家庭作坊式经营和家族式企业管理体制,不断规范企业行为,逐步成为法人实体。
7、要引导和支持有经济实力、有产品优势的私营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以资本为纽带,以产品为龙头,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增强市场竞争力。对竞争力强、产业链长、带动面广的私营企业,要优先审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优先向国家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
三、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8、各级政府部门要强化服务。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一律放开;国家专营和控制经营的商品,经旗县以上政府批准,允许个体工商户和从事该商品加工的私营企业在本地区临时或一次性经营。由旗县(市、区)及其以上工商局牵头,协同公安、卫生、文化、交通、商贸、税务等有关部门,推行定期联合办公制,对新开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一厅式”注册、“一条龙”服务,减少中间环节和费用,提高服务效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以下简称“分流人员”)、失业和社会救济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除特殊行业外,可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注册,并只收证照的工本费。私营企业组建集团,可直接在盟市注册机关办理手续。有一定实力的企业,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冠以自治区名。
9、除明文规定不得兼职、办企业的人员外,其他各类人员都可以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入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私营企业任职。经原单位批准离职的,从批准之日起,3年内保留原单位行政关系,工龄连续计算。3年期满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转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愿回原单位工作的,按公务员录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就业,其子女入托入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晋升,享受国有企业同类人员待遇。
10、积极创办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并对“园区”给予乡镇企业小区的同等优惠政策。
11、增强个体私营经济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所有个体私营企业,其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由当地财政返还50%,用于扩大再生产。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免征3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个体私营企业转让专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四、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