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时足额为其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支大于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动用积累基金(含定期存款和购买的国家债券)支付;积累基金不足确保发放的,由调剂金解决;调剂金不足以解决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部门要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核拨当月的养老金;对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增发的养老金要及时核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中要留足两个月的养老保险周转金,用于应急和补发历年欠发的养老金。
  六、全面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管理,是为了增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意识,保障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为实现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奠定基础。对此,各地必须给予足够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推动。
  (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可采取委托银行,依托社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在企业设立派出机构发放等形式。
  委托银行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先后与有关专业银行已下发了通知,并明确规定银行在代发养老金工作中免收手续费和打卡费(包括储蓄存折和牡丹卡),各地、各有关银行要认真执行。
  依托社区发放:在城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社区现有组织机构、人员及服务设施发放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向离退休人员发送养老金。
  企业设立派出机构发放: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并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备一定办公、活动场所的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与企业协商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发放养老金。
  此外,对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邮局、银行办理邮寄等形式发放养老金,或委托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
  除上述形式外,各地在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的前提下,可本着“就近、安全、方便”的原则,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新途径、新方式。
  (二)为保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别同企业、银行、社区、派出机构等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科学规范的社会化发放操作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行跟踪调查,帮助承办单位简化领取手续;要设立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咨询监督电话,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接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定期核查,防止和避免多领、冒领养老金事件的发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