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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一律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脱钩,并由审计部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定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由实体法人代表如数归还占用的基金,并按照现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清偿债务和分配资产;不需注销的经济实体,应通过转让方式收回占用的全部基金,转让价值不得低于原值,收回的资金记入基金收入。
  (六)用养老保险基金购建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经当地政府确认批准,确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需要,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固定资产;属于以经营为目的购建的宾馆、饭店、经营场所(包括以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名义购建的经营场所),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通过拍卖、转让方式变现,变现后的资金全部划入基金帐户。
  (七)凡属个人借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都要尽快追回。不能尽快偿还的,按个人挪用公款论处。
  (八)清理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连同利息一并清偿,利息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九)1996年底前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1998年底前归位50%,其余部分1999年底前全部归位;1997年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1998年必须全部归位;从1999年起,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如再出现挤占挪用现象,要对责任人严厉查办,从重处罚。
  (十)凡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涉及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以前年度各种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的基金挤占挪用问题未作处理的,要按照本意见一并处理。
  五、坚决执行养老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策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的精神,尽快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要认真清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除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外,在信用社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或企业内部银行及结算中心等非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一律取消。
  (二)从10月份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结算方式,全额征收养老保险费,全额支付养老金。同时,要对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进行核实。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计算机管理,以提高养老金收缴和发放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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