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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努力做好企业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
  凡属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对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逐步补缴。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在考核企业是否完成承包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时,要把缴纳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列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凡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缴纳指标的企业不准建办公楼,不准购买小汽车和移动电话等控购商品;其经营者和领导,不得享受承包奖金和奖励工资,不得晋级。
  要加强对转制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清欠工作。法人分立的新企业,按其所占原资产的比例转移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确定企业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兼并、合并企业,必须明确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确定应由新企业承担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时补缴。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产权转让收入或有效资产中划出一块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租赁承包企业,由承租和承包方承担原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拍卖、破产企业按《破产法》规定,优先从变卖收入中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年内清欠目标。
  四、做好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清理归位工作
  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各地要本着哪级批准哪级负责清理的原则,分清责任,制定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归位。
  (一)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以各种名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借给企业和单位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清理,限期如数归还。
  (二)用养老保险基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完工的项目,要通过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基金;未完工的项目,要立即追还占用的基金;对于短期内确实不能收回本息的项目,应逐笔登记,并制定计划及时催收。以上情况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负责落实;属于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的,由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三)用养老保险基金参与房地产投资,委托放贷,投资入股或用资金担保、抵押,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责成审计等有关部门协助回收;属于财政部门决定的,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属于劳动部门决定的,由劳动部门负责收回;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决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回。
  (四)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地方债券,采用两种办法处理:凡是购买国家批准发行的债券,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凡是购买未经国家批准的债券,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清理并退还占用的全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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