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1998年7月28日 内政办发〔1998〕35号)
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由自治区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筹集,其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补助、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和盟市上划三部分组成,按照国家规定统筹使用。
二、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以及粮食企业因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暂时又不能顺价出售以弥补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从1998年1月1日起,农村返销粮、水库移民口粮的价差补贴,一律不再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所需补贴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三、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粮食风险基金用途和对地方的补助原则,测算各盟市粮食风险基金的需求量,并确定从盟市上划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金额基数。其中,原上划部分及自治区返还和补助盟市的基数暂不作调整,继续拨补盟市按新的用途使用。
按规定用途使用后出现的缺口,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总体上按照1:1的比例共同负担;盟市负担部分,用增加盟市上划基数的办法解决。增加上划基数的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盟市粮食产、购、销、存及人均财力等情况测算,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四、自治区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需求量(包括自治区本级应负担部分和从盟市上划部分)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优先拨付。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五、自治区和盟市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由自治区和各盟市分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地方储备粮油任务要求,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测算确定。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储自治区和盟市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