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原则供应并管理,根据收购进度计划,保证收购资金供应。粮食调销要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违反资金管理原则和办法的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自治区和盟市储备粮油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储备计划和实际收购数量变化情况,在财政应拨补的储备费用、利息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管理。
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自治区和盟市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三十二)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所需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原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要尽快划转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
(三十三)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均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亏损挂帐清理工作,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如再出现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情况,农业发展银行将停止贷款,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地区、部门和企业的主要领导承担。凡盟市、旗县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各种粮食补贴款,或盟市、旗县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从自治区对该盟市的税收返还或专项补助款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七、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三十四)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配合密切,齐心协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搞好全区粮食宏观调控,制定全区粮食发展中长期规划,并提出全区粮食供需平衡计划;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提出自治区储备粮收储和动用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自治区商务厅要做好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搞好粮食风险基金和自治区承担的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自治区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价格水平,加强对粮食价格的监测、监督和检查。其它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粮食政策。
(三十五)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坚定改革的信心。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具体办法。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顾全大局,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