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可靠的资信和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自治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及粮食批发准入制度,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施行。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五)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零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发展粮食零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
(二十六)维护全区粮食市场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旗县以上粮食市场购买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严禁自设关卡,搞地区封锁。
(二十七)加强粮食产销区的购销衔接工作,产销区要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搞好粮食余缺调剂。鼓励和支持销区到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仓储设施和从事粮食流通。同时,也鼓励和支持产区到销区建立粮食销售网络。产销区之间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发展跨地区的粮食企业集团,使其在区域间粮食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十八)在国家批准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内,开展边境地区粮食贸易。
六、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改善资金管理办法
(二十九)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核复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情况的通知》(内政发〔1995〕160号)执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消化挂帐的资金,凡应由财政拨补的部分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完成责任书规定的消化目标。
(三十)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按照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规定的清理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牵头,会同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部门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清理结果和消化方案;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按照中央关于我区在10年(自1999年1月1日起)内完成亏损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任务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筹措资金,在自治区确定的年限内消化本金;中央财政不予补贴利息的亏损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均由盟市在上述期限内消化。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积极进行减员增效,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以便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按期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应由企业归还的亏损挂帐本金。
各盟市要根据审核、清理粮食财务挂帐结果及自治区对盟市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方案,按期完成消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