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销售限价的制定将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销售限价原则,制定销售限价具体水平。
(二十)定购粮收购价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以下原则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的原则确定。在一个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
(二十一)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等经济手段,通过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增加储备粮收购;当市场粮价涨至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售储备粮,以稳定市场粮价。一般性自然灾害和局部地区粮价上涨,由盟市政府动用盟市储备粮进行调控;出现较大自然灾害或全区性粮价上涨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动用自治区储备粮救灾或平抑粮价;超出自治区调控能力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给予支持。
五、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二十二)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
(二十三)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收购以旗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旗县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旗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其中,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为切实把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管好,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必须严加惩处。
(二十四)加快建立和完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积极培育旗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当前,要重点抓好呼伦贝尔盟扎兰屯大豆批发市场、哲里木盟通辽玉米批发市场、赤峰市杂粮批发市场、乌兰察布盟集宁小杂粮批发市场、巴彦淖尔盟临河小麦批发市场等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抓紧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搞活粮食流通。
粮食批发市场要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通过提供准确及时的粮油市场信息、良好的仓储条件、便捷规范的信用结算服务和周到的运输服务,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吸引粮食企业入市交易。同时,各地区要积极支持、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旗县以上粮食市场交易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