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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自治区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二是粮食企业因按保护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应弥补的亏损补贴。
  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专户拨补,滚动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
  (十)加快完善自治区和盟市两级粮食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储备粮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实行分开管理。
  (十一)自治区储备粮的粮权属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盟市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建立盟市级粮食储备,粮权属各盟市。
  (十二)在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中设立专门负责储备粮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十三)自治区储备粮的收储除利用自治区直属储备粮库外,可利用盟市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盟市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自治区储备粮,实行资格审核制度。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确保储备粮安全。
  (十四)自治区储备粮财务实行垂直管理。自治区储备粮的费用和利息补贴按照国家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并划拨到自治区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自治区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由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拨到承担自治区储备粮收储任务的粮库。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自治区储备粮贷款以及自治区拨付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十五)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定期审核库存、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十六)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鼓励部门、企业和社会多渠道投资,采取租赁等方式加以利用。大力支持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储粮。各地区要重视对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投入。储备库建设以改造、扩建为主。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
  (十七)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十八)为保护生产者利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保护价应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粮农得到适当收益。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保护价原则,经与毗邻省区衔接后制定保护价具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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