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粮食生产、转化和流通工作。主要责任是:
继续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坚定不移地发展粮食生产。粮食主产区要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积极调整粮食、经济作物和饲料的种植比例,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粮食品种结构,提高畅销品种的商品化率。粮食主销区也要为全区粮食供需平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加快粮食深加工和粮食转化,实现粮食增值,解决卖粮难问题。
认真贯彻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继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由各盟市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并组织收购。今后几年,全区粮食定购任务将大体保持稳定,具体品种可根据粮食市场需求做适当调整。自治区原则上不再下达定购粮销售和盟市间调拨计划,各地区可以按照顺价销售的有关规定自行销售。
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粮站、粮库所属的粮食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一定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
保证当地城镇、工矿、林牧区和需要救助的灾区、贫困地区居民口粮及军队用粮的供应。
制定和落实当地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的计划和具体措施。
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杜绝挤占挪用,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建立和完善盟市级粮食储备制度,根据应付本地区自然灾害和市场调控的需要,落实盟市级粮食储备量及储备品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的需要,搞好本地区粮食仓储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
负责本盟市旗县间粮食余缺调剂,建立盟市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组织落实粮食进出口。
加快粮食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建设,强化对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九)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自治区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匹配比例,落实全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同时,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到位金额纳入预算,并在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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