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零售企业要打破行业界限和行政区划界限,大力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国有粮食零售企业要在工矿、林牧区、边境地区粮食零售业中保持适当比例,以保证上述地区的粮油供应。根据当前的具体情况,各地应因企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放开搞活国有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专供、兼供站的转制问题应与当地驻军充分协商后决定。
边境、边远牧区粮食零售企业要在执行顺价销售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确保粮油敞开供应。发生困难,由当地政府妥善解决。
(四)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全区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要逐步减少到现有人员的一半左右。同时要注意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企业应根据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设施等情况,严格定岗定员,分阶段确定分流、减员目标和具体操作方案。粮食收储企业应以收储量定员;粮油加工企业应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城镇粮油零售企业应以销定员。
要将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人员纳入各级政府再就业工程体系。各地要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并按照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劳办发〔1998〕9号)的规定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积极帮助企业做好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并妥善安排好离退休职工的生活。
新办粮食企业、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五)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单独法人,做到人、财、物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多种经营企业和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成为单独法人后所设立的企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改革、改制形式,放开搞活。
二、合理划分自治区和盟市的粮食事权,全面落实粮食自治区主席、盟市长负责制
(六)我区粮食工作实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区主席、盟市长负责制。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粮食供需平衡和宏观调控。主要责任是:
制定全区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区粮食市场体系培育和建设规划;搞好全区粮食供需平衡,向国家提出我区对中央储备粮吞吐量的需求计划,并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落实粮食进出口;通过多种形式建立自治区与有关省市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调剂区内盟市间粮食余缺;负责自治区储备粮和定购粮的管理;确定自治区储备粮、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的价格水平;管理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负责制定全区粮食市场管理办法;制定和落实全区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措施;负责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在区内发生比较大的自然灾害或粮食丰收导致粮价大幅度波动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主要通过自治区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稳定市场粮价。
自治区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并在储备粮收购、粮食出口、储备仓库建设、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