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1998年7月20日 内政办传发〔1998〕29号)
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针对现行粮食流通体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作出了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并进行了具体部署。深入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我区区情的粮食流通体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落到实处,推动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全区粮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一)实现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旗县以上(含旗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负责本地区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要彻底改变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企业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既负责粮食管理,又从事粮食经营的现状。尚未分离的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尽快分离,并确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本地区的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相关行政经费改由当地财政开支。
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国有粮食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粮食经营活动状况。
(二)国有粮食企业是我区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活动。各级政府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掌握必要的粮源,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稳定市场供应和粮价中的主导作用。
(三)国有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费用,增强竞争能力。
要保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包括农村粮食购销站)的稳定。在此基础上,探索成立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粮油加工、饲料企业可根据经济实力、资产规模、经营状况等,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组织形式进行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