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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1998年7月20日 内政办传发〔1998〕29号)


  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针对现行粮食流通体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并进行了具体部署。深入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我区区情的粮食流通体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落到实处,推动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全区粮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一)实现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旗县以上(含旗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负责本地区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要彻底改变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企业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既负责粮食管理,又从事粮食经营的现状。尚未分离的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尽快分离,并确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本地区的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相关行政经费改由当地财政开支。
  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国有粮食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粮食经营活动状况。
  (二)国有粮食企业是我区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活动。各级政府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掌握必要的粮源,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稳定市场供应和粮价中的主导作用。
  (三)国有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费用,增强竞争能力。
  要保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包括农村粮食购销站)的稳定。在此基础上,探索成立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粮油加工、饲料企业可根据经济实力、资产规模、经营状况等,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组织形式进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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