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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

  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本金。地方粮食企业经营利润如何用于消化新增财务挂帐,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处理规定消化。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所占用的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粮食企业其他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挤占挪用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规定的新增财务挂帐消化期限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属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七、经审核、确认后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自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消化本金。
  八、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继续抓紧完成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任务。对经审核、确认后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国务院审核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执行。
  九、清理、核实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
  十、自治区将定期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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