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财政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地方财政按规定应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能及时得到弥补的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
三、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四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养殖业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输送机、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修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地方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产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营亏损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帐损失但尚未作为坏帐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帐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清理、审核工作,按照
审计署等八部门《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审发〔1998〕119号)、审计署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清查审计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填报说明〉和〈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审计报表填列说明〉的通知》(审发〔1998〕155号)有关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在国家确定的我区新增粮食财务挂帐消化期限内,自治区将根据各地粮食产销数量、财力状况和挂帐数额等情况,分类确定各盟市的消化年限和年度消化目标。具体方案另行公布。
地方粮食企业上述新增财务挂帐中,属于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所占用的贷款,中央财政不补贴利息,挂帐本息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并在规定消化期限内归还农业发展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