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
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
(1998年7月27日 内政办发〔1998〕34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精神,结合我区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清理范围和对象: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将粮油收购贷款简称贷款)。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其他原因挤占挪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帐、地方财政未补挂帐和经营亏损五种类型。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帐范围。
(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所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入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款项,以及其他因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入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三)费用挂帐,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该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应计入盈亏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