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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7月21日 内政办发〔1998〕3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中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 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为了加快我区粮食企业改革,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全区粮食企业实行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粮食收储企业主营业务是指从事的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和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
  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企业和其它附营企业仍继续实行独立核算,保持企业具有的独立法人资格。
  2.目前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单位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各级粮食主管部门所属粮食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以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资金分离
  1.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它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由粮食企业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认真清理,在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的基础上,由人民银行协调,将贷款、存款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新帐户。
  2.粮食企业所有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都要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
  3.城镇粮店所需贷款一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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