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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1997年6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市、旗、县、区审计局按照规定负责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制定审计计划。列入计划的,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未列入计划的,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成立并取得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抽审。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的土建、装璜、设备安装及在原有建筑物上单独进行装璜等工程的决算,装璜及设备安装与土建分阶段施工、分别决算的应分别进行审计;
  (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工程量计算、工程套用定额和各种取费及材差计算等是否准确、合法、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建设规模、高估冒算、重复计算和错套定额、加大或者减少取费、多列或者少列工料费等问题;
  (四)交付使用财产和建设项目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竣工标准,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转移投资、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增加项目,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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