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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正)

  (三)有保证施工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五)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拆迁已符合进度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方准承包。
  第十四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建设工程。不得越级、超范围承包,不准无证承包。
  承包方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设工程。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方可进行分包,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禁止倒手转包建设工程。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到有关部门备案,也可进行鉴证或者公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必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标准、定额、预算价格和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价、抬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七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必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按时审核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当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工程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和管理,并按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办建筑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任何建筑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章图签、银行帐号等;不得为无资质证书、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承揽建设工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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