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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正)

  (三)编制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审核发包方、承包方的资格;管理监督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工作;
  (六)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七)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
  (八)管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九)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二章 发包承包管理

  第五条 发包承包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平等竞争,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禁止私自发包。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发包手续,不准开工。
  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定承包单位。
  不适宜招标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本条第(二)、(三)项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代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及预算;
  (二)有批准的年度计划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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