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行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旗、县水利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负责有关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郊区水利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地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负责向全市人民生活、生产提供水资源,归口管理水土保持和农村乡镇供水、节水;
(三)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研究和调查评价,编制培育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长期供水规划;
(四)确定跨旗、县、郊区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五)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六)负责督促、检查对水工程和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影响原有工业、农业、居民生活用水及供水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支付安置费和补偿费。
第十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坚持采补平衡的原则,防止水源枯竭、地面沉降和水质污染。
对于地下水位相对上升、埋深浅、盐碱、涝洼地区,鼓励开采潜水资源,在无排水设施前提下,限制引用地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