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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97修正)[失效]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用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须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在城市规划范围内选址定点,要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许可。选用林地、草原应先征得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同意。位于城市规划区和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总平面图等资料,交所在地的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用地面积,土地管理部门审定后,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协商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协议,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的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四)建设用地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内税、费,银行凭用地批准文件拨款;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验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持有关证件,向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在城镇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应先征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必须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需继续使用的,要办理续期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禁止构筑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拆除临时建筑,退还土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
  (一)耕地三亩以下(含三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含十亩),由旗县、郊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耕地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含二十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含一百亩),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按上列权限审批耕地和其他土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根据总体设计一次审批,不得化整为零或者越权审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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