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阻拦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四)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六)不得侵占或者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七)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
(八)不得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九)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不相符的旗帜、横幅;
(十)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遇有下列情况,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驻本市的党政领导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呼机构和其它要害部门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可以在所在地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临时警戒线为金黄色标志的警戒柱、警戒带、警戒栏或者警戒标兵线。
第二十二条 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飞机场、火车站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批准的除外。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新华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经依法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和采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