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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为“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原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以后逐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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