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民航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上述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上述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树木,由房屋管理部门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归其所有;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凡在公产和私产庭院内个人自费栽植和管理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每平米每日0.5元交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同时对所占绿地及周围的树木、花草、园林设施负责保护,用后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园林绿化及设施负有保护责任,不得毁坏。
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要严加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损伤和移植。如遇特殊情况危及安全时,必须采取避让和有效保护措施,以保证古树名木不受破坏。对现有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挂牌建档、设置护栏,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移植、更新各类树木。
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和更新时,要持单位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旗、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砍伐、移植和更新,并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砍伐树木致死赔偿费。
第二十七条 引进各类动物及各种花草苗木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检疫,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引进。
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要以预防为主,不论是专业部门或各单位自己管理的树木,每年都应进行药物防治。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绿地实际规定其管理范围、内容和职责,并将禁止事项公布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