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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六)接受择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保管人事档案,接转人事关系;
  (七)指导择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八)根据需要对择业求职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涉外职业介绍活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经批准后,由市职业介绍机构承办具体手续。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更名、变动服务场所、变换主要负责人、扩大服务范围,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报;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答复。
  歇业半年以上或者停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批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停业的,应当刊登停办公告,并缴回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章 择业求职与招用员工

  第十六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择业求职者应当持身份证和反映本人技能及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第十八条 劳动者择业求职,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对招用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择业求职者,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或者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选择国家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的,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本行政区域外劳动者择业求职,应当持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关证件,到务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并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许可证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择业求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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