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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失效]

  (三)申请者办理上述各项手续后,必须进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营运证和服务证。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和变更经营者或者车辆的,应当及时向各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第三章 车辆与站点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是九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客运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部门对出租车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营运规定:
  (一)整车技术性能必须经呼和浩特市机动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二)前车门外侧喷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记;
  (三)车顶上装有统一的出租标志灯;
  (四)车内装有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
  (五)后车门玻璃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
  (六)前风档玻璃内侧放置出租汽车服务证;
  (七)后风档玻璃十五公分以上禁止粘贴广告等;
  (八)车尾标有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第九条 货车、拖拉机、摩托车(二轮、侧三轮)和柴油三轮车不准从事客运出租业。
  第十条 在机场、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

第四章 经营者与驾驶员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运行,并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随车携带经营证照;
  (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服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任务;
  (四)依法纳税,照章缴费;
  (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准擅自提价、改变计费方法;
  (六)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不得转让、转卖、涂改、伪造或者使用假票、废票;
  (七)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
  (八)营运时应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因道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当主动向乘客说明;
  (九)营运时必须使用计程计价器,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计程计价器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技术监督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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