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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一)违反禁令标志或者指示标志的;
  (二)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
  (三)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道或者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的;
  (四)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
  (五)乱停车辆,影响交通的;
  (六)跨越交通隔离设施的;
  (七)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整改,并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占道叫卖,影响交通秩序的;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摆摊、堆物、搭棚、盖房、摆设台球案或者设立停车场、点的;
  (三)折损花卉、树木或者践踏绿地、花坛的;
  (四)商店、餐馆及其他营业性场所产生的噪声过大,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五)虽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但擅自扩大面积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七条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清除,可以处10元以下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对车辆驾驶员处20元以下罚款,对车属单位或者个人按污染面积每平米处5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二)未经批准,在道路、广场散发广告品或者宣传品的;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四)随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的;
  (五)各种车辆装载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
  第十八条 对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物品、证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者设置骗局进行非法经营的;
  (二)非法买卖各种票证的;
  (三)非法揽客从事客运经营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第十九条 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业性载客、载货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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