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定期接待代表。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视察、调查研究,要走访所在地的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要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代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者开展专题调查活动时,可以邀请熟悉有关专业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代表联系工作。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对代表的来信和建议、批评、意见,要及时转办,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向代表联组、小组发送《会刊》、《工作通讯》等有关材料,与代表保持经常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各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呼和浩特军分区政治部要指定一名代表工作联络员,负责本旗县区和解放军、武警代表联组、小组活动的联络、组织工作,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保持联系。

第六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罢免由它选出的代表。
  第二十四条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列席会议或者不能参加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时,必须分别向代表团、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代表联组、小组请假。
  第二十五条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工作单位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必须报告原选举单位,转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方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