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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一)召集联组全体代表会议,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召集各代表小组召集人会议,听取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代表小组工作;
  (三)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调查;
  (四)组织有关代表评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联组活动情况。
  第九条 代表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传达学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按照代表联组工作安排或者根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活动;
  (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代表联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代表视察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之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会议建议议程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第十一条 代表可以以代表联组、代表小组集体进行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自愿结合就地进行视察。
  第十二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代表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或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属于全市性的重大问题,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出。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或者组织重大活动,通过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向代表通报情况,接受代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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