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占代表总数五分之一的代表可以提议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八)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
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
(三)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联组、小组活动,履行代表职责;
(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反映;
(六)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三章 代表联组和代表小组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选举单位划分代表联组,每个代表联组推选两名召集人。
各代表联组可划分若干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两名召集人。
第七条 代表联组活动每半年至少一次;代表小组活动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八条 代表联组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