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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失效]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建设资金,要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建设。
  市政工程设施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有偿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更新、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第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和公共广场不准摆摊设点、堆物作业、违章建设和进行集市贸易。如确需临时占用,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许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条 凡占用、挖掘道路,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护栏和安全标志,保持现场整洁,保证行人车辆安全,限期恢复路面。
  第十一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和其它有损市政工程设施的车辆在铺装的道路和桥涵上行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许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在桥涵和规定以外的道路上做试验性刹车。
  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和任意停放。
  严禁在划定的桥涵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垃圾,进行有损桥涵设施的作业。
  第十三条 占用、挖掘道路,履带式车辆和其它有损市政工程设施的车辆在铺装的道路和桥涵上行驶,均需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和补偿费。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不准任意侵占、移动和损坏排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不准在排水管渠上圈占用地或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在城市排水管渠上堵管截流、抽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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