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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八条 家长或者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的教育,认真履行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纠纷,应当作疏导、缓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做好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
  第十条 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减少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值宿制度,确保人员、责任、措施的落实。
  (二)严格执行现金、票证的管理、使用规定,谨防丢失、被窃、被骗。
  (三)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严防事故发生。
  (四)重要部位要按有关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装置。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控制交通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加强治安防范,形成防范网络。
  (一)公安机关负责主要街道、重点公共场所的治安巡逻。
  (二)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应组织人员,配合公安派出所负责看门护院、街坊巡逻,承担街道居民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做好防盗、防破坏、防火、防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十三条 餐厅、舞厅、游乐场、放像馆、影剧院、商场、火车站、汽车站、民航飞机场等公共场所应有专兼职保卫人员,做好自防工作。
  第十四条 商业街、集贸市场、商业网点由公安、工商、税务、物价、防疫、城管等部门组成治安联防组织,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文化、工商、公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严禁出版、制作、复印、出售、传播反动、淫秽或者其他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收购渠道、网点的管理,严禁非法收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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