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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

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0年9月27日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理措施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考核单位政绩、评选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治理措施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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