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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建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汇报;
  (六)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整理上报;
  (八)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受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十)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联系代表和视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会实行主任、副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定期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十条 对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情况或者重大活动,通过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向代表通报,接受代表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要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草拟地方性法规或者开展专题调查时,应邀请熟悉有关专业的代表参加。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要组织代表进行多种形式的视察活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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