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被罢免,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五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关于财政预算及财政决算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