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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四条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不得发动、组织、参加本市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飞机场、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钢铁大街广场东道至白云路路段和阿尔丁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除经主管机关许可,还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派出人民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遇有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并指定一定数量的人员佩戴明显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标志样品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一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二)不得阻拦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
  (三)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得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五)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
  (六)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政策,不得有辱民族风俗习惯和煽动民族歧视;
  (七)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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