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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

  第七条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亲自到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应当同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
  第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送达,视为许可。由于申请负责人不在住址等原因,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九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负责人,应当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协商的结果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根据协商结果及时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条 主管机关认为集会、游行、示威严重影响交通和社会秩序的,或者遇有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三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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