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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规范破产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规范破产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19日 内政传发〔1998〕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全区各地加大了工作力度。从总体上看,方向是正确的,发展是健康的,进展是顺利的。在改革进程中,部分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了破产。在企业破产的具体操作中,绝大部分地区严格依法办事,程序是规范的。但也有少数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试点城市搞计划外破产,非试点地区套用试点城市的政策。为使我区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健康地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经常了解和分析本地区企业实施破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主动与银行、法院协商和沟通,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
  二、要充分考虑改革成本和社会的承受能力,认真贯彻、全面理解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针,贯彻多兼并、少破产的原则,对劣势企业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采取分批实施的办法进行。
  三、要严格控制试点城市政策的适用范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规定的企业破产范围只适用于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并经计划批准的国有工业企业。对于试点城市适用范围以外的企业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它有关法规执行。
  四、四个试点城市拟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要严格执行《补充通知》的规定,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办法。凡拟列入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要在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后,按照审批程序上报,国家计划批准下达后才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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