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休条件的政策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必须经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报劳动部门批准。
八、为了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按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
九、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将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并尽快制定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办法。养老保险覆盖率要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十、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十一、要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指导下,鼓励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十二、企业和职工必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缴、少缴或拖欠。凡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营者和领导不得享受承包奖金和奖励工资,并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机构要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对达到考核目标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所需经费可以从基金中列支。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要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要建立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审计制度,对漏缴、少缴、无故拖欠和拒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采取强行扣缴、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手段,促使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各专业银行在基金征缴拨付等方面要积极配合,及时划汇资金。
十三、破产企业清算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离退休人员余命年所需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并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划转到社会保险机构。
十四、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支出。基金结余额除预留两个月周转金外,要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从1998年开始,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社会保险机构要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十五、各级政府、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把解决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