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列入所得税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出现不足时,由同级财政补齐。
五、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区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各地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1998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考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结合自治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并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本息和1998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六、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统一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自治区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机制。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设立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统帐结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一定比例(1.4%)计发。过渡性调节金一般按照不超过当地199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数额和保证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人数不低于65%的比例,由各盟市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劳动厅审批后执行。
凡按上述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老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工资封定在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