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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
 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 厅发〔1997〕58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现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加强对党政机关移动电话的配置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移动电话的配置范围
  1、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等几大班子移动电话的配置,由各大班子办公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并履行报批手续。
  2、自治区直属部、委、办、厅、局各配置2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
  3、盟市党委、行署、市政府可配置2-3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人大、政协、纪委及人大工委可各配置1-2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
  4、准厅级单位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可配置1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
  5、不属于国家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市、区)的党委、政府可各配置1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
  6、公、检、法机关及防火防汛等特种行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由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具体配置意见,报经同级财政控购部门审批。盟市以上党政接待部门可配置1-2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配置移动电话资金从本单位财政包干经费中列支。
  7、各地区、各部门原已配置的移动电话,符合本《暂行办法》的可继续使用。未配置的不得再用公款购置,可由现有集中收缴的移动电话中调剂解决。
  二、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办法
  1、移动电话费由本单位财政包干经费中列支,实行“限额控制,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2、限额标准:单位公用的每月每部不超过500元,特批到岗到人的每月每部不超过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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