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
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 厅发〔1997〕58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现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加强对党政机关移动电话的配置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移动电话的配置范围
1、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等几大班子移动电话的配置,由各大班子办公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并履行报批手续。
2、自治区直属部、委、办、厅、局各配置2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
3、盟市党委、行署、市政府可配置2-3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人大、政协、纪委及人大工委可各配置1-2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
4、准厅级单位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可配置1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
5、不属于国家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市、区)的党委、政府可各配置1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
6、公、检、法机关及防火防汛等特种行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由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具体配置意见,报经同级财政控购部门审批。盟市以上党政接待部门可配置1-2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配置移动电话资金从本单位财政包干经费中列支。
7、各地区、各部门原已配置的移动电话,符合本《暂行办法》的可继续使用。未配置的不得再用公款购置,可由现有集中收缴的移动电话中调剂解决。
二、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办法
1、移动电话费由本单位财政包干经费中列支,实行“限额控制,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2、限额标准:单位公用的每月每部不超过500元,特批到岗到人的每月每部不超过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