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的决定
(1997年12月2日 内政发〔1997〕1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名牌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推动“名牌推进战略”工作的深入开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名牌企业应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
(一)名牌企业是实施“名牌推进战略”的主体,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对于推动“名牌推进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创立名牌产品,使其迅速扩张,提高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占有率,进而提高内蒙古的知名度,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名牌企业主要领导应负责技术进步工作,并建立相应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市场变化和同类产品的走势,根据产品特性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进步中长期规划和产品年度扩张方案,提高名牌产品的技术含量,加快名牌产品的更新换代步伐。
(三)加强名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切实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注重“产学研”相结合,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步伐。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快成立技术中心,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可实行独立核算,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名牌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名牌企业可享受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相应优惠政策。
(二)名牌企业应努力增加技术进步投入,增强造血功能,企业应按重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足额计提折旧。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列支,最低不得少于当年销售额的3%。
(三)增加自治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投入,在1997年技术进步基金基础上,逐年递增,到2000年力争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技术改造、开发、质量基金),其中用于名牌企业的部分不少于30%。
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向名牌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的投入。
(四)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技改项目的名牌企业(指国有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中的国有股部分),需要商业银行贷款扶持而企业自筹资金又不足规定的最低标准时,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责筹足。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将新增利润的所得税和新增增值税的25%返还企业,增补国家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