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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六、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自治区要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专项资金的来源,一是财政预算资金,二是按国家与自治区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三是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及其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上缴的各种地方税金。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建立和落实。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目前要重点建立和完善以下专项资金制度:
  (一)“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从1997年起,自治区财政厅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鉴于我区文化企事业单位缴纳税金数额较低,集中增值税返还主管部门难以操作等因素,自治区财政每年再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该专项资金。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全区文化事业的宏观调控。资金的使用可采取无偿和有偿两种形式,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商有关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由财政厅负责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精神产品生产专项资金”。为了从根本上改变我区精神产品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自治区和盟市两级每年都要在财政预算中划出一定数额的经费,设立“精神产品生产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包括以下三个具体项目:一是“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五个一工程”重点项目的创作生产补贴和每年的“五个一工程”表彰奖励活动。二是“新闻、文艺和哲学社会科学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除“五个一工程”评奖以外的全区性新闻评奖和哲学社会科学评奖,以及在全国性文学艺术和新闻、社科理论评奖、比赛中获奖作品的表彰奖励。三是“宣传文化专业人才培养资金”,主要用于新闻、文艺和哲学社会科学专业人才的出区、出国进修和代培的费用,以及邀请区外、国外专家来我区讲学、指导的费用。该项资金由自治区和盟市党委宣传部分别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
  (三)“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为改变目前我区戏剧、歌曲、舞蹈等创作和演出缺乏资金的困难局面,由自治区财政从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加上全区宣传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及其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上缴到自治区财政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地方税金和预算外调节资金,建立自治区“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文化厅商财政厅安排使用。
  七、加强文化宣传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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