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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对国办的重点歌舞团、交响乐团、乌兰牧骑、歌剧团、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五、实行财税物价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继续实行以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出版环节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以上部门的机关报刊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待遇的,原则掌握在每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5.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含社科类图书和期刊);
  7.蒙文出版物。
  (二)旗县及旗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牧区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所退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的建设。
  (三)内蒙古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四)对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的营业税,对宣传文化单位建设的场馆、厂房等基本建设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对财政拨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九五”期间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1994〕财税字第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建设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档案馆、文物保护设施、影剧院、专业文艺团体排练及舞美用房,自治区级报社、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电台、电视台及传输发射系统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上述财税优惠政策如因税制调整而停止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方式相应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由此产生的经费问题。
  (七)适当增加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在民族事业费、边境建设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扶贫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扶持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宣传文化事业,重点扶持实施“边境文化长廊”、“彩虹文化计划”和边境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建设,以及解决乌兰牧骑设施维修建设等发展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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